李某诉陈某合伙纠纷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2)海南法民一终字第4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增愉 单位:
本案是一起终止个人合伙合同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应订立书面协议。但在实践中,有些合伙人出于种种原因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如果法院因此否定这些具备合伙实质要件的经济组织的存在,与人们的习惯作法不尽相符,亦不利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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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文昌县人民法院(1991)法民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2)海南法民一终字第404号。
2.案由:合伙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29岁,农民,文昌县宝岛化工厂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许声顺文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韩波文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45岁,农民,文昌县宝岛化工厂合伙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邢益川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廖向琦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文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和文;审判员:梁定明;代理审判员:张从冠。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小玲;代理审判员:陈文和韩香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4日(本案因案情复杂,未能在法定审结限期内结案,依法办理了批准延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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