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控不法地主宣告无罪案 审判监督程序、涉台申诉
案由:
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台湾地区连堂文教基金会

文书字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1996)清法刑复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应鹏 单位:
对本案除原审被告人张某提出申诉外,台胞张某1也为其弟张某提出申诉。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申诉主体的范围是很广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不仅当事人、被害人,而且他们的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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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1952)刑字第137号。
再审判决书: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1996)清法刑复字第1号。
2.案由:张某不法地主案。
3.诉讼双方
被告人(申诉人):张某,男,74岁,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
申诉人:张某1,系被告人张某长兄,福建省连城县人,任台湾地区连堂文教基金会董事长。为其弟张某申诉。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庭。
独任审判:审判长:卢素贫。
再审法院: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庆全;审判员:邓洪鑫陈贻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52年7月31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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