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郑某等承揽合同案 承揽合同;施工合同;违约责任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

华晟(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和三明市华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清流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28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木森

冯庆平

黄千招

代理律师:

郑世旺

法官解说
1.被告郑某、三明市华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晟(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问题。
原告依据郑某与陈某签订了《土石方挖运工程协议书》向被告郑某主张给付工程款,郑某作为《土石方挖运工程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具备作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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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清流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288号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郑世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被告:华晟(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22幢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明华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21幢。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系华晟(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和三明市华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杨木森;代理审判员:冯庆平;人民陪审员:黄千招。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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