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1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市场经济秩序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系福建省清流县李家乡长灌村

清流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1)清刑初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张学良

赵艺林

张盛群

代理律师:

魏启祥

法官解说
本案在处理时,在定性方面存在二种不同意见:多数意见认为应定为合同诈骗罪;少数意见认为,应以诈骗罪处理。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客体方面,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的是双重客体。而诈骗罪侵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文号: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1)清刑初字第26号。
2、案由:合同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1,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原系福建省清流县李家乡长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辩护人魏启祥,清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良;人民陪审员:赵艺林;张盛群。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