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兴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清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永安市丰韬法律事务所

清流县法律援助中心

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1)清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赖伟华 单位: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三人与原告兴泰土石方公司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兴泰土石方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劳动用工主体;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是否正确。
有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自2010年8月起在原告承包的粘土矿料场从事打风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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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1)清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清流县兴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土石方公司),住所地: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南路第二市场702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辉,永安市丰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清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劳动局),住所地: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33幢。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昌广,清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赖某,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田源乡。
委托代理人:朱京生,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开万;代理审判员:赖伟华;人民陪审员:王爱玲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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