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陈某1等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黄浦区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律师事务所

青岛市第一汽车公司五队

青岛市第二海水养殖厂

青岛市印染厂幼儿园

上海市四川中路小学

上海食品工业制铁厂

青岛市中医医院

香港远东会所

青岛市印染厂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87)卢法民字第9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颖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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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87)卢法民字第969号。
2.案由:继承。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51岁,汉族,无业,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翰龙飞上海市黄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许培生上海市黄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原告:杨某,男,44岁,汉族,青岛市第一汽车公司五队工作,住青岛市。
原告:杨某1,女,41岁,汉族,务农,住山东省。
原告:杨某2,男,38岁,汉族,青岛市第二海水养殖厂工人,住青岛市。
原告:杨某4,女,33岁,汉族,青岛市印染厂幼儿园工作,住青岛市。
诉讼代理人:陈某,(本案原告,代理以上四原告诉讼)。
原告:杨某3,男,37岁,汉族
被告:陈某1,女,66岁,汉族,上海市四川中路小学退休教师,住上海市。
被告:赵某,女73岁,汉族,家务,住上海市。
被告:(兼赵某之委托代理人):陈某1,男,50岁,汉族,上海食品工业制铁厂工作,住上海市。
被告:陈某2,男,47岁,汉族,青岛市中医医院工作,住青岛市。
被告:陈某3,女,45岁,汉族,香港远东会所文员,住香港。
诉讼代理人:陈某1(本案被告)。
第三人:杨某5,男,75岁,汉族,青岛市印染厂退休职工,住青岛市。
诉讼代理人:张某(系杨某5之媳),女,45岁,汉族,住青岛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利平;代理审判员:张颖盛华敏
6.审结时间:199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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