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抢劫案 共同犯罪 主犯 从犯 自首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大成公司

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市罗马花园商务会馆浴池人事部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2)爱刑初字第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颖

王楠

张敏

代理律师:

鄂恒志

张培军

法官解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汤某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一种观点认为,汤某构成抢劫罪,主要理由如下:汤某供述其在提供被害人马力的电话号码时就听被告人孙某、吴某说要利用女生骗男生的钱,虽然汤某说其认为二人是在开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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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2)爱刑初字第87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辉
被告人:吴某,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天津市大成公司职员。2005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1986年3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2012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2,1990年6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2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鄂恒志,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3,1988年5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2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培军,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1982年5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汉族,大专文化,系牡丹江市罗马花园商务会馆浴池人事部经理。2012年5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牡丹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27日被本院继续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颖;代理审判员:王楠;人民陪审员:张敏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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