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民事 医疗损害赔偿 司法鉴定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2)爱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栾丽

丁玲

刘凤羽

法官解说
本案系医疗案件。原告赵某因病到被告第一医院就诊,原、被告之间医患关系成立。虽然被告提出抗辩,认为诊疗行为发生在1994年,但引流管持续残留在原告体内十七年,直至2011年4月11日手术取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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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2)爱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
被告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4. 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栾丽;审判员:丁玲;代理审判员:刘凤羽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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