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09)爱刑初字第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颖 单位: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本案研究的重点在于被害人刘某的家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即犯罪人王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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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09)爱刑初字第109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娟。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09年8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君铭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怀松;审判员:姜冰冰魏东辉
6.审结时间:20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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