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李某2劳务合同案 适格 保证人 连带责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2)爱商初字第25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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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2)爱商初字第257号
2.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3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宋君铭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
委托代理人:霍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银花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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