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许某侵犯姓名权案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1998)新民再字第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俊芝 单位:
本案是一起善意第三人为维护姓名权人的合法权益,虽实施了盗用姓名权人姓名的行为,但不构成侵犯姓名权的典型案例。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不在于许某是否实施了盗用陈某姓名的行为,而在于基于这种盗用行为出具的豫新Jxxx5轮风灾事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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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字第359号。
再审判决书: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1998)新民再字第04号。
2.案由:侵犯姓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申诉人):陈某,男,64岁,汉族,文盲,新蔡县航运公司船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再审):魏永书,新蔡希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申诉人):许某,男,42岁,汉族,文盲,新蔡县航运公司副经理。
原审诉讼代理人(一审):陈友雄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诉讼代理人(再审):杨乐影,新蔡问津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洪民;审判员:李景民李全城。
再审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敏;审判员:杨正坤张俊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7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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