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2043户农民诉河南省新蔡县涧头乡农业技术开发公司等销售劣质种子案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蔡县希望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天平法律驻马店服务部

文书字号: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字第3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阎泉水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销劣质种子坑农害农案例。原告新蔡县涧头乡地处河南省驻马店东部,是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县区,这里地势低洼,易涝易旱,自然灾害连年不断。1995年4月,这个乡的2043户农民在受灾后进行生产自救,希望通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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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字第377号。
2.案由:销售劣质种子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新蔡县河头乡何某等2043户种植户。
诉讼代表人:何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本县涧头乡豫新村委后何庄。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本县涧头乡申桥村委小李庄。
诉讼代表人:杨某,男,33岁,汉族,农民,住本县涧头乡杨老庄村委洪营村。
诉讼代表人:李某1,男,32岁,汉族,农民,住本县涧头乡郑庄村委徐营村。
诉讼代表人:叶某,男,31岁,汉族,农民,住本县涧头乡徐棚村委叶庄。
诉讼代理人:韩建民新蔡县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涧头乡农业技术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称心,河南省天平法律驻马店服务部律师。
被告:河南省洛阳农业科学研究所(简称农科所)。
法定代表人:赫某,所长。
被告:山西省临猗县小麦原种场种子经销大楼(简称经销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怀林;审判员:崔平万震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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