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交通肇事罪 无证驾驶 重大事故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终字第17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无证驾驶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损失的免责事由;二、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2010年11月18日零时至2011年11月17日24时止"的条款是否有效,保险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
一、被告...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1)静刑初字第14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终字第174号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郝连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被害人张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被害人张某2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1980年8月因流氓、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6年8月因流氓罪被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诉讼代理人朱元春,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军;人民陪审员:刘玉芳、郑永兰。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雪梅;代理审判员:张颖侯金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