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诉九江市殡葬管理处赔偿案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九民终字第1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石琴 单位:
本案属罕见的因公墓区遗失尸骨引起的赔偿纠纷案。该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九江市殡葬管理处对三原告之父罗某4的尸骨是否具有保管责任。原告认为,其父葬于被告管辖的公墓区,被告对其父的尸骨即具有保管责任。现其父的尸骨被他人取走,被告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4)浔民初字第79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九民终字第196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曾用名罗某1,男,193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台湾省台北市XX路X段XX巷X号。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汉国九江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2,男,193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九江市钢厂退休干部,住九江市XX路X号X室。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3,男194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人,住九江市XX路X号X室。
被告(上诉人):九江市殡葬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徐某,处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际民钱钧九江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库在国;审判员:柳居明刘明。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琴;代理审判员:王煊城李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