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诉应某等返还还房协议书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九江市妇女儿童医院

九江市浔阳律师事务所

赣北汽车运输公司客运站

九江市自来水公司河东水厂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3)浔民初字第1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侯宁 单位:
本案的事实很清楚,但在法院能否受理此案问题上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宜受理此案。其理由是:“诉迁还房协议书”没有实际经济价值,请求返还“协议书”没有实际意义。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此案。理由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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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3)浔民初字第144号。
2.案由:返还还房协议书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戴某,女,193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九江市妇女儿童医院退休护士,住九江市。
诉讼代理人:曹俊良九江市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某,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赣北汽车运输公司客运站工人,住九江市。
被告:吴某,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九江市自来水公司河东水厂干部,住九江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库在国
6.审结时间:199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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