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强奸、盗窃案 缓刑考验期;发现漏罪;又犯新罪;数罪并罚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刑终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温智勇

潘梦扬

文静

代理律师:

陈元明

法官解说
1.缓刑考验不属于刑罚执行,缓刑考验期间不同于刑罚执行期间。
第一,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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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4)秀刑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刑终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邓小李、文海波。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男,1996年4月6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一审、二审):陈元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斌;审判员:宋岩;人民陪审员:李运鹏
二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智勇;审判员:潘梦扬;代理审判员:文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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