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字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广铁法民初字第21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某
被告: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深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钟国才,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洁;审判员:杨忠良、张兆智。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2013年1月10日,原告购买了广深港高铁G72次列车深圳北至广州南站二等座车票,票价74.5元。广深港高铁深圳北站至广州南站全程102公里,二等座票价74.5元,平均每公里约0.74元。铁路客票的定价以里程为标准,对动车组列车的票价,铁道部曾经在2007年专门发过《关于动车组客票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票价问题的复函》(计价管[1997]1068号)的规定,运行速度达到每小时110公里以上的动车组列车软座票价基准价:每人公里一等座车0.3366元,二等座车0.2805元,可上下浮动10%。因此,普通动车组二等座每公里的票价最高不超过0.31元。而广深港高铁(广深段)每公里约为0.74元,已高出国家计委普通动车二等座基准票价的两倍。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以及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广深港高铁属于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产品,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被告以高出政府指导价两倍多的价格定价,已严重违反《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广深港高铁作为武广高铁延长线,应当依据武广高铁的定价标准定价。现运行的武广高铁铁道部最终将广州至武汉的二等座票价定为465元,以此计算全长1068.6公里的武广高铁每公里的票价约为0.435元,按此标准计算广深港高铁(广深段)的二等座票价应为46元,现行票价与之相比,高出29元。因此,被告对广深港高铁(广深段)的定价严重背离了政府指导价,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广深港高铁(广深段)多收取的车票费29元。
2、被告辩称:一、原、被告之间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已按照约定的时间、路线安全运送原告至目的地,充分履行运输义务,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依约履行完毕,原告主张退还票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广深港高速铁路票价属于政府定价范畴,广深港高速铁路依法根据定价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试运行价,其客票制定合法性问题不属于原、被告之间客运合同关系争议和处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事实和证据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原告朱某某在深圳北客运站购买了一张同日7时56分由深圳北开往广州南的G72次列车二等座车票,票价74.5元。朱某某于同日7时56分从深圳北客运站乘坐该次列车安全到达广州。
另查,2012年12月24日,原告朱某某曾向被告广深港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广深港高铁(广深段)下调票价的公民函》,要求广深港公司限期下调广深港高速铁路(广深段)票价。因逾期票价未调整,遂酿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G72次车票(票号A0XXXX1),旨在证明2013年1月10日,其在深圳北站以74.5元购买了广深港高速铁路深圳北至广州南的G72次车票的事实。
证据2、G1002次车票(票号A0XXXX6)、G6014次车票(票号E0XXXX3),旨在证明其购买的深圳北至长沙南的G1002次车票票价为390元,广州南至长沙南的G6014次车票票价为315元。
证据3、国家纪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旨在证明广深港高速铁路为国家铁路,其客票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广深港公司根据铁路定价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实行试运行价,双方之间客运合同的票价标准合法有效。
证据4、 原告关于要求广深港高铁(广深段)下调票价的公民函,旨在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主张降低广深港高速铁路(广深段)客票价格的事实。
(四)裁判理由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以被告出售的车票价格高于政府指导价而请求返还部分票款的行为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从合同的效力来看,被告广深港公司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在发售车票时,其关于客票价格、乘车区间、车次等信息均已在购票前向旅客进行了明示告知。原告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悉客票价格的情况下,自主、自愿选择购买车票,其与广深港公司所订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并且,被告广深港公司作为承运人已按照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路线、服务标准,安全地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履行了自身全部合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均已终止,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没有异议。
二、从铁路客票价格制定的相关规定看,铁路运输客票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第十项规定,国家铁路客运价格由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而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此,原告主张广深港高速铁路(广深段)客票价格过高的事实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应另循途径解决。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七)解说
本案虽是一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但主要涉及的是铁路客票价格制定问题。依据票价制定的相关规定,铁路运输客票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作为承运人的广深港公司无权制定和变更票价,只能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执行。而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不能突破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边界。因此,原告主张广深港高速铁路(广深段)客票价格过高的事实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应另循途径解决。
(江洁)
【裁判要旨】依据票价制定的相关规定,铁路运输客票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作为承运人的广深港公司无权制定和变更票价,只能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执行。当事人主张高速铁路客票价格过高的事实不属于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