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贪污案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便利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N04标段工程项目

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2)广铁法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易亚峰

蔡慧芳

江洁

代理律师:

吴丹红

林姝

法官解说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贪污罪,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3.9万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挪用公款罪,犯罪数额应为人民币6.07万元;小金库28万中的6.9万元,因还没有冲账,属借款性质。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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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2)广铁法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二)案由:贪污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男,1975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原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N04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部(简称:宜河四标项目部)经理,后系广西柳州市祥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辩护人吴丹红,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姝,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亚峰;审判员:蔡慧芳、江洁
(六)审结时间: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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