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3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陶士刚 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对本案的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378号。
2.案由:破坏交通设施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登梅。
被告人:曹某,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士刚;人民陪审员:王义娟王统珍
6.审结时间:2009年12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