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杨某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刑初字第11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叶琦 单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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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刑初字第1175号。
2.案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峥。
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6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威尔士健身会所职员,住上海市松江区。2014年6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郭毅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8月3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上海聚奥阳光健身中心店长,住上海市杨浦区。2000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2月刑满释放。2014年6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高飞吴琼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1992年8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上海聚奥阳光健身中心职员,住上海市虹口区。2014年6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孟令友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操某,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聚奥阳光健身中心职员,住上海市虹口区。2014年6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牛魁仁班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琦;代理审判员:施月玲;人民陪审员:王国华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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