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佳木斯铁路分局伊春车站运转车间

佳木斯市博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2003)佳铁刑初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淑君 单位: 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在评议本案的过程中,曾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是破坏交通设施罪,但属于犯罪中止;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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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2003)佳铁刑初字第48号。
2.案由:破坏交通设施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杨成林、代理检察员刘峰。
被告人:孙某,男,39岁,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原系佳木斯铁路分局伊春车站运转车间工人,2003年8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广佳佳木斯市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淑君;审判员:赵奕阳;代理审判员:谷凤淞
6.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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