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江西省樟树贮木场、南昌铁路局樟树车务段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1997)昌铁经初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岩 单位:
铁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处,多设置平交道口。为了既保证火车顺利通过,又保证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过,国务院及国务院的有关部委作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如车辆、行人违反规定抢越道口,造成损害的,由行人或所属单位负责。如因防护措施不全,或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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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昌铁路运输法院(1997)昌铁经初字第32号。
2.案由: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男,194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农民,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代理人:卢菊平樟树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樟树贮木场(下称贮木场)。
法定代表人:姜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该场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邹江平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铁路局樟树车务段(原名上海铁路局南昌铁路分局樟树车务段,下称车务段)。
负责人:邓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严某,张家山车站站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渭堂;代理审判员:帅晨薇熊爱武
6.审结时间:199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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