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诉全南华兴纸品厂因工厂贮水池管理不当致小孩溺水身亡赔偿案 所有者责任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

全南华兴纸品厂驻南康分厂

文书字号: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2002)康民初字第4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征 单位:
本案给人以启示,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1.本案的诉讼主体问题。本案受理后,有人提出应依法追加全南县华兴纸品厂驻南康分厂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否则,就遗漏了当事人。南康分厂虽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其有独立的财产,有具体的办事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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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2002)康民初字第478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伍某,男,1967年1月2日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农民,住南康市。
原告:郭某,女,1970年1月15日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伍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陈清明,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全南县华兴纸品厂,住所地:江西省全南县车站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黄某,全南华兴纸品厂驻南康分厂(未经工商登记)负责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征;审判员:钟祥珍;代理审判员:卢毅敏
6.审结时间:200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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