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夫妻共同财产 单方意思表示 担保效力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潍坊寒亭永成法律服务所

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商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于春兰

吴晓芳

王海燕

法官解说
本案的重点在于夫妻单方为担保人时对共有财产的处置及单方处置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商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俊亮,男,潍坊寒亭永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子强,男,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
负责人:范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该单位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春兰;审判员:吴晓芳;人民陪审员:王海燕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