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故意杀人、流氓、抢劫、窝藏案 数罪并罚、自首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粤高法刑终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少雄 单位:
1.本案的一个焦点是对吴某在流氓滋事中杀死一人的事实是定一罪还是定两罪的问题。
出于公然藐视法纪、逞强取乐的动机,流氓犯罪分子在寻衅滋事中经常为所欲为,不计后果,所以也容易造成毁物、死人伤人的严重后果。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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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潮中法刑初字第46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粤高法刑终字第78号。
2.案由:吴某等故意杀人、流氓、抢劫、窝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茂裕。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男,1925年1月5日生,广东省饶平县人,退休干部。系被害人余某1之父。
委托代理人:余某2,男,1947年12月29日生,广东省饶平县人,个体户。系被害人余某1之胞兄。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873年7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无业。1993年9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陈和喜广东省澄海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文奕,广东省澄海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无业。1993年9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林贵之广东省饶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3,男,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无业。1993年9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3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广臣;审判员:肖友胜;代理审判员:詹春星。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福宝;代理审判员:李江培何伙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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