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等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镇江银河律师事务所

镇江银河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分行中山路办事处花山湾分理处

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刑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党进 单位: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以盗窃罪对郝某、郝某1定罪量刑是完全正确的。
本案中,被告人制作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装置,并秘密将侵入装置与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连接,通过操纵计算机将银行资金转入个人的存款账户,然后再从储蓄所提取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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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扬刑一初字第26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刑终字第7号。
2.案由:郝某、郝某1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浦志强,代理检察员李某1昌。
被告人(上诉人):郝某,男,31岁,浙江省绍兴县人,无业。因本案于1998年10月3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徐祥镇江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徐祥镇江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晓陵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郝某1,男,35岁,江苏省镇江市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分行中山路办事处花山湾分理处职员。因本案于1998年10月3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晓陵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汶;审判员:王亚平;代理审判员:徐东庆。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玉水;代理审判员:刘景玉胡晓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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