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孙塘分公司买卖合同案 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标准 欺诈性消费 三倍赔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1040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在一审审理中,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虫草口服液不合格产品,三江公司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商品属于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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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706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1040号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
被告(被上诉人):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孙塘分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张琪琦
二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亚平、审判员徐栋黄海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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