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英制版彩印有限公司诉宁波宏途纸制品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审查顺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王亚平

潘丹涛

徐栋

代理律师:

蔡士勇

徐金燕

吕品

法官解说
在继续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合同义务均存在持续性,在某一个阶段后履行方不安事由的出现均可导致先履行方不安抗辩权的产生,往往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方会以不安事由不能成立或先履行方瑕疵履行等理由进行对抗,对中止履行并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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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商初字第231号
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30号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宁波精英制版彩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0486476-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蟠龙村。
法定代表人:徐佩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士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金燕,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宁波宏途纸制品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506413-0)。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29号10-1。
法定代表人:刘雨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吕品,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力英;审判员:戎绒;人民陪审员翁国平。
二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亚平;审判员潘丹涛;审判员徐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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