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弘宇塑料制品厂诉宁波市鄞州永豪五金塑料厂、第三人宁波市海曙明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赁合同 瑕疵担保义务 维修义务 举证责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望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该案例主要涉及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物的质量认定方式及相关举证责任分配,并分析了本诉与反诉在实践中的裁判关系。主要包括:出租人负有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但该义务只针对物的固有瑕疵;负有维修义务,但该义务需受合理使用且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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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望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宁波市江北弘宇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弘宇塑料厂)。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梅林。
代表人:陈某,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王飞雄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敬伟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永豪五金塑料厂(以下简称永豪五金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开发区。
代表人:杨某某,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陈春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市海曙明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设备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2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援,宁波市众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俞昉,审判员翁磊,人民陪审员     翁国平
审结时间: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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