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江北弘宇塑料制品厂诉宁波市鄞州永豪五金塑料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望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江北弘宇塑料制品厂
- 被告:宁波市鄞州永豪五金塑料厂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3-12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市江北弘宇塑料制品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78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弘宇塑料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