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宏丰电子有限公司诉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赁协议无效;租金;占有使用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望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结束占用租赁物状态的时间节点的确定
本案中,以被告实际占用租赁物的时间来看,被告于2012年10月30日发函给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租赁原告的厂房,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发函告知原告停止租赁后,理应履行及时清理租赁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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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望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宏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某1。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单某2。
被告(反诉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翁磊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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