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益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港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家家旺超市等行纪合同案 行纪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0)兴民二初字第4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1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坚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对原告益高公司与被告家家旺超市之间所成立合同性质的界定。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为行纪合同纠纷。从本案的判决结果看,法院系按第二种观点进行了判决。笔者予以赞同。
行纪合同和买卖合同虽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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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0)兴民二初字第420号判决书。
2.案由:行纪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南宁市益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高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某,该公司业务代表。
被告:广西港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家家旺超市(以下简称家家旺超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广西港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之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坚;人民陪审员:周国萍蒙炳帆
6.审结时间: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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