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诉易某信用卡案 电话催款主张权利的效力认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3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坚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难点在于对采用电话催款的方式主张债权的情形下,催款电话是否具有催收债务内容的举证责任问题以及权利人主张权利意思表示的生效标准应如何认定。
1.催款电话是否具有催收债务内容的举证责任问题。在信用卡合同中,发卡银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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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0)兴民二初字第37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45号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广西区分行)。
代表人:李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少波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敏华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易某,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树形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中宁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坚;审判员:梁振郁梁丽珍。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基;审判员:曾晓东;代理审判员:陆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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