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挂靠经营机动车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民族律师事务所

民族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益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民二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凯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因挂靠机动车辆所致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等问题。
本案涉及的第一个问题,即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要解决这一争议,必须明确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保险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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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民二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许某,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汽车司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干生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兆富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园湖路东一里2号。
代表人:卢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卢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职员。
第三人:南宁市创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罡岭五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继宏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罗某,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明明;审判员:黄琴王强。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德标;审判员:邱伟英;代理审判员:曾晓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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