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诉南通富丽红木家俬有限公司等信用卡透支合同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终字第3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汉嵘 单位: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主合同的性质及效力。本案主合同系允许透支合同而非借贷合同。理由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规定,信用卡持卡人如有急需,可以在一定的限额内善意透支,这种透支以持卡人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通经初字第11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终字第339号。
2.案由:信用卡透支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
法定代表人:侯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虞某,该行信用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石金荣南通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车捷江苏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富丽红木家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某,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市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某,该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季汉清南通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龙;代理审判员:洪伟王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修元;代理审判员:丁争鸣李后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