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 公司收购股东股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葛晓燕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股东会决议和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问题。这一效力认定涉及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公司可以向股东回购股份与第36条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两个规定及其关系的正确解读,同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考察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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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徐民二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叶某,女,1970年12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茂通江苏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竺亚强江苏南京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温州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强江苏徐州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魏德顺江苏徐州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云娟;审判员:孙燕;代理审判员:庄红。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晓燕;审判员:丁争鸣;代理审判员:史留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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