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桥公司诉福建隆盛公司名誉权案 合法信访行为与名誉侵权行为的界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农慧兰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谓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身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及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精神,公民有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是依法行使的,其检举、控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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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华路17号。
委托代理人:周毅、凌通,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东大街56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农慧兰;人民陪审员:英泽丞梁端兰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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