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职业举报人;一般立功;自首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少旭

陈壮培

翁克亮

法官解说
法院认定被告人陶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裁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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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苏玲。
被告人:陶某,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少旭;人民陪审员陈壮培翁克亮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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