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公务罪 交通肇事罪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1)潮湘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少旭

陈壮培

翁克亮

法官解说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中如何认定一罪与多罪、此罪与彼罪?我们认为,处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时,应根据被告人的犯意、行为、后果判定其除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是否还构成其他罪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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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二)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工人。因本案于2011年7月6日被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少旭;人民陪审员:陈壮培翁克亮
(六)审结时间:2012年1月1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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