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罪既遂 行为犯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方荣宗

法官解说
一、关于确定罪名的问题。本案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的运输行为,对于假烟的生产者、所有者均未查明。因此,有一种意见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认为生产行为没有查清,应当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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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云霄县。
辩护人方荣宗,福建省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刘德芬、白良德、曾争志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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