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童某房屋产权登记侵权案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永安市针织厂

永安市齐盛律师事务所

永安市第一服装厂

永安市针织厂

福建化纤化工厂

永安市齐盛律师事务所

永安市建安公司

三明联兴律师事务所

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1996)永民再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兴忠 单位:
这是一起房屋产权登记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但涉及到法律的关系却比较复杂。由于对几个关键问题认识不同,再审与原审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案由的确定。本案的案由应定为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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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原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1995)永民初字第272号。
再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1996)永民再字第01号。
2.案由
原审案由:房屋析产纠纷。
再审案由:房屋产权登记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女,1913年7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安市,1984年始患精神病,至今未愈。
原审法定代理人:童某1,女,1954年9月出生,汉族,永安市针织厂职工,住永安市。
再审指定代理人:邓承杰永安市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某2,女,1950年8月出生,汉族,永安市第一服装厂职工,住永安市。
原告:童某1,女,1954年9月出生,汉族,永安市针织厂职工,住永安市。
原告:童某3,女,1959年11月出生,福建化纤化工厂家属工,住该厂宿舍。
原审诉讼代理人:邓承杰永安市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再审人):童某,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永安市建安公司职工,住永安市。
原审诉讼代理人:王秋生三明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诉讼代理人:范丁宝,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法院: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金表;审判员:黄庆德吴尤治。
再审法院: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国麟;审判员:杨文盛杨丽珍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2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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