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福建省永安轴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内部职工股配股
案由:
决水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经终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顺华 单位: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企业能否剥夺配送给职工的股权?持股会制订的实施细则中有关职工被除名后收回配送股权的规定是否构成对配股所附的条件?职工被除名后其所购买的股份能否强制退回?
1.轴承公司能否剥夺配送给职工的股权?轴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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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01)永经初字第14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经终字第117号。
2.案由:股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待业。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永安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轴承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君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颜文春。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光;代理审判员:姜顺华连雄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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