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诉中国工商银行沐川县支行实物贴水储蓄案 实物贴水储蓄
案由:
决水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工商银行沐川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

文书字号: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乐经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朝东 单位:
1988年“抢购风”时,专业银行开办实物贴水储蓄业务,储户人数较多,案件处理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本案焦点是,在计算利差和保值补贴时,应不应该减去实物(彩电)价格2 650元,即是以5 300元还是以2 650元为基数来计算...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1996)沐经初字第10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乐经终字第7号。
2.案由:实物贴水储蓄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余某,女,生于1951年6月21日,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住沐川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罗某,余某之夫。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沐川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某,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中国工商银行沐川县支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任某,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大荣;审判员:伍勇钟义权。
二审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应明;审判员:林涛;代理审判员:李金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