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侵占案 溯及力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川南林业局派任广西防城蜀桂林贸开发总公司

四川省乐山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川法刑二终字第1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伟平 单位:
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上和审判程序的适用上都没有什么原则分歧,关键在于法律的适用的结果上区别较大:一审时,公诉机关以行为人管某犯“受贿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定性判处死刑,二审判决则以“侵占罪”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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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乐法刑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川法刑二终字第149号。
2.案由:管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远生、李申保。
被告人(上诉人):管某,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原系四川省川南林业局派任广西防城蜀桂林贸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于1994年7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永明四川省乐山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正发;审判员:吴启明;代理审判员:王永海。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伟平;审判员:伍新蓉;代理审判员:臧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2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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