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法制科

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福禄镇派出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乐行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朝东 单位:
本案案件起因,是原告宋某曾先后九次找被告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领导,要求安排工作,当沙湾区公安分局联防队员,沙湾区公安分局没有安排宋某当联防队员。没有被安排工作,宋某又向沙湾区公安分局提出为他购买3万元人身意外保险,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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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1999)沙湾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乐行终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宋某,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伍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福禄镇派出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祝成权;审判员:唐宜安陈雪梅。
二审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葳;审判员:刘雅琴;代理审判员:杨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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