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王某2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证明义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不当得利的举证分配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37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简斯林

陈镇河

法官解说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损失而取得利益的事实。因此不当得利的构成需要有三个要件:第一、有一方获利;第二、使他人受损(一方获利与使他人受损失需有一定的必要关联);第三、一方取得利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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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378号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1。
委托代理人:简斯林、陈镇河,福建今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
委托代理人:林文锋、朱宇亮,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伟
6、审结时间: 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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