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县东坡食品厂不服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任免决定案 抗诉、指令再审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行再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1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俊 单位:
1.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是否有权任免眉山县东坡食品厂厂长。对此,涉及对眉山县东坡食品厂企业产权性质的界定。“东坡厂”如属国有性质,则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有权免去吴某“东坡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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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法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川法行终字第4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行再终字第6号。
2.案由:不服任免决定案。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眉山县东坡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涂某,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岩北京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一、二审):郑某,局长。
法定代表人(再审):彭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曾联桂乐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绍江眉山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付云祥新津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王某,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局长。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蜀江;审判员:黄祥安熊新华。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希发;代理审判员:胡莉虹钱曦胡慧王雪梅。
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广荣;审判员:郭燕;代理审判员:李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4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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