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盗窃罪案件 盗窃罪 入户盗窃 非法占有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3)隆刑初字第2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入户盗窃案件,《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比《刑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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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3)隆刑初字第232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颖。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12月12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李俊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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