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3)隆刑初字第232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颖。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12月12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李俊。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4月6日20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辛街乡辛街街上闲逛时发现被害人范某家中无人,随即从后门进入范某家院内西侧的卧室中欲盗窃财物,张某某正在卧室内翻抽屉的时候被范某当场抓获并扭送至派出所。
2、被告辩称: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三)事实和证据
隆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辛街乡街子闲逛时发现被害人范某家中无人,随即从后门进入范某家院子西侧的卧室内盗窃财物。当张某某正在该卧室内翻找财物时,被返回家中的范某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
3、被害人范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户口证明、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
(四)判案理由
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具有诚恳的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会对居住地造成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五)定案结论
隆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入户盗窃案件,《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比《刑法》修改前后规定可以看出,修改前《刑法》对盗窃罪的认定是基于"数额"或"次数"标准,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盗窃犯罪案件手段呈多元化变动趋势。例如本案中的入户盗窃,不仅侵犯公民了的财产权益,而且侵犯公民的住所安宁,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不安定感,甚至造成一定范围的恐慌。故,为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对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在采用"数额"或"次数"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也直接予以入罪,成为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情形。
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入户盗窃的定性,结合本案情形,主要存在以下争议:
(1)如果行为人入户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是否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入户盗窃行为在形式上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审判实务中不宜一概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应当结合入户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情节恶劣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判。如行为人是否携带凶器入户盗窃、采取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结伙入户盗窃的首要分子、在共同入户盗窃中情节较为突出及其他情节恶劣的,均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反之,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如行为人入户盗窃未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标准,应当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行为性质的恶劣程度综合评判。
(2)行为人入户盗窃未遂或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在客观上已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居住安宁,其明知是他人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入户盗窃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意不在影响他人居住安宁,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要件存在差异。在客观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公开侵入行为,入户盗窃则是秘密进入。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故,不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入户盗窃未遂或者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危害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在理论上也说得通。但《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行为人入户盗窃,即使盗窃未遂或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仍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行为人的入户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入户盗窃案件,如系未遂或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李俊)
【裁判要旨】由于"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行为人入户盗窃,即使盗窃未遂或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仍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行为人的入户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