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湖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长沙市金城城市信用社等存款案 担保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湘高法经二终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冷罗生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具有涉港因素的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本案关键解决了以下问题。
1.许某在泰丰公司和华丰公司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泰丰公司系香港仲道发展公司与汇丰公司于1993年12月30日经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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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长中经初字第213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湘高法经二终字第43号。
2.案由: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外合资经营湖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泰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松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阮望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佘跃荣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长沙市金城城市信用社(简称金城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该信用社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查建国湖南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1947年12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熊桂香湖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丰国际经贸实业公司(简称华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熊桂香湖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省汇丰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汇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游玉霞;代理审判员:李晴邱忠献。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敖完全;代理审判员:卢湘军邹小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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