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诉罗某等外汇按金交易案
案由:
外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中经初字第2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均全 单位:
外汇按金交易是以按金的形式炒卖外汇,是一种非标准化的现货合约的买卖。由于外汇按金交易很容易与外汇期货交易相混淆,目前,此类交易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要处理好本案,必须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要正确确认本案纠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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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中经初字第204号。
2.案由:外汇按金交易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34岁,住长沙市。
原告:马某,女,34岁,住长沙市。
原告:肖某,男,35岁,住长沙市。
原告:易某,男,35岁,住长沙市。
原告:谢某:女,34岁,往长沙市。
原告:李某,女,53岁,住长沙市。
原告:梁某,男,25岁,住长沙市。
原告:梁某1,女,46岁,住长沙市。
原告:曾某,男,30岁,住湖南省。
原告:张某,男,26岁,住长沙市。
原告:谭某,男,32岁,住长沙市。
原告:肖某1,女,36岁,住长沙市县。
原告:谢某1,男,44岁,住长沙市。
原告:朱某1,男,55岁,住长沙市。
委托代理人:何丕正洪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29岁,住长沙市南区。
被告:香港嘉达公司长沙办事处,地址:长沙市芙蓉宾馆207房。
驻长沙代表:林某。
被告:香港嘉达公司,地址:香港柴湾丰业街12号启力工业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林某1,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铁军;代理审判员:李晴文雅利
6.审结时间:199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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